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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2016-04-25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因此,未分配利润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属于《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缓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3.适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此,如果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才能根据上述规定享受5年内缴税的优惠政策。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问题研究
1.政策演变过程
长期以来,大部分学者都认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2015年10月23日,财政补、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两项规定并未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排除在外,参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部分学者认为非上市公司或非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括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分5年缴纳,其它企业须一次性缴纳。
2.观点之一:198号文、289号文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学者认为,198号文、289号文的用语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份、股票的概念,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才能免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免税。
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关于“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关于“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1992年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不存在将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存在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此外,根据1993年的《会计准则》,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股本溢价仅核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产生的溢价。因此,当时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资本溢价”这个概念。
而在2000年的《会计制度》及其以后的《会计准则》中,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将超过注册资本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规范:“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因此,从2000年开始,会计核算制度中核算溢价的资本公积才称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才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会计核算事项。而且从其核算事项来看,资本溢价自诞生以来就和股票溢价属于同一概念,作为同一会计科目核算,从本质上来讲并无不同之处。198号文、289号文的用语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并不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外。
3.观点之二:资本溢价/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不管是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如果其被征税,一定是因为其取得了收入,且扣除计税基础后存在应税所得。股东收入一般包括:通过转让股权实现收入,通过公司股息、红利分配取得收入,通过公司清算、分配收回投资时取得收入。
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票溢价)转增股本,股东在此过程没有取得收入。资本公积是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某种程度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视为股东收回资本,再投入资本。收回资本时冲减股权的计税基础或原值,投入资本时同金额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或原值。导致的结果就是,股东不确认收入,其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既不增加也不减少(不调整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既然对于企业股东“股权(票)溢价”转增时不确认收入,不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我们认为也应同等对待,即: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股东没有实现所谓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应缴税。
四、资本公积小议
我们对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了初步分析。那么,资本公积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是否还有一类“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
1. 把企业股东和其子公司投入的,划归为只进不出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把企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划归为可进可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把企业与股东形成“一项业务”交易产生利得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具体来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可转债的分拆;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而并非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所得,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随之一并处置,具有临时归集过渡的性质,最终总要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投资收益。在该特定资产存在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或股本),否则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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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延期,开票有变……税务总局推出六类纳税征管新规,必须要知道!
2016-04-20
申报延期,开票有变……税务总局推出六类
纳税征管新规,必须要知道!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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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最详细解读)
2016-04-10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最详细解读)
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与2008版有很大的改变,评分更细致,从评分标准的改变:
原办法 新办法 知识产权 30 30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30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20 企业成长性 20 20 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1、知识产权的评分变化:
序号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2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强,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解读:60%高新收入,是由知识产权支撑的,知识产权转化的产品为主营业务,可以得A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解读: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Ⅰ类,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为Ⅱ类,通常情况下都会有6项,加重发明专利的权重。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自主研发(≤6分) B.受让、受赠和并购等(≤3分)
解读:鼓励自主研发。
(5)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解读:此项针对例如知识产权管理认证体系,这样的认证项目。
认定条件里针对知识产权还有规定,1,合作开发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高薪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2,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30分)的评分变化,以前是20分,现在变为30分,此项成为企业能否通过高新的关键。
(1)定制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帐;(≤8分)
解读:提供研发管理制度,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技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7分)
解读:提供研发设备清单,产学研协议。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6分)
解读:鼓励研发成果转化,从研发到销售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员工,自主创新,自主创业。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6分)
解读:提供一份针对员工成长的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学技术普及活动。(≤3分)
解读:提供活动照片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分),以前是30分。
A.转化能力强,6项以上(16-2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5项(11-15分)
C.转化能力一般,2-3项(6-10分) D.转化能力较弱,0-1项(0-5分)
解读:1,数量来说,年平均数以前是5项以上,现在是6项以上,三年的话是是18项。2,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都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9分)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解读:请注意,以前是总资产增长率,现在是净资产增长率。
(2)销售收入增长率(7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3)年平均利润率(4分)
年平均利润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以上三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得出分值,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指标赋值 分数 (≤20分)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9分) ≥20% ≥10% ≥5% >0 ≤0 A(7-9分) B(5-6分) C(3-4分) D(1-2分) E(0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9分) ≥30% ≥30% ≥10% >0 ≤0 A(7分) B(5-6分) C(3-4分) D(1-2分) E(0分) 年平均利润率(≤4分) ≥20% ≥10% ≥5% >0 ≤0 A(4分) B(3分) C(2分) D(1分) E(0分)